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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4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08號原 告 新智能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貨款等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30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5日內補正(99年度補字第1246號),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9年10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貨款等
裁判日期:201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