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413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 律師複代理人 許舒凱 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甲○○上當事人間補償金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務所所在地為彰化縣,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主張本件係「因不動產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得由不動產所在地(指位於臺中縣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市地重劃區內)之本院管轄,惟所謂「其他因不動產涉訟」,係指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以外,與不動產有關之一切事項涉訟者而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延遲發放耕地租約消滅之補償金,應負給付遲延責任,其訴訟標的,為金錢債務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動產無涉,縱使租賃標的之土地在本院轄區之內,本院仍無管轄權。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補償金遲延利息
裁判日期:2010-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