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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6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先位及備位聲明第2項,均係請求被告丙○○應將坐落於臺北縣新店市○○段康雅崙小段10-0(權利範圍8分之1)、10-3(權利範圍8分之1)、28-0(權利範圍4000分之733)等地號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係屬因不動產之物權而涉訟,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而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部分既為該專屬管轄部分之前提,爰將本件全部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以符訴訟經濟,亦可避免裁判歧異,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