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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5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58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協議等無效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惟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訴之聲明第1項為確認之訴(即確認連帶責任關係不存在等),第2項為撤銷協議暨不動產買賣契約,均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之價額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73,076元(訴之聲明第1項為6,273,076元,訴之聲明第2項為2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42元,扣除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82,9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裁判案由:確認協議等無效
裁判日期:2010-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