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6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程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振達、林佳賢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文進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