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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6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60號抗 告 人 楊程翔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振達等間請求塗銷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繳交上訴費用,經本院於101年8月29日裁定命其補繳,抗告人仍未補繳,而經本院於101年9月27日裁定駁回其上訴,該裁定並於101年10月6日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烏日派出所,而於同年月16日生送達效力。嗣抗告人對本院駁回其上訴之裁定不服,於101年10月18日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黃文進法 官 蕭承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塗銷登記
裁判日期:2012-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