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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668號原 告 張東富原 告 張林換原 告 張國寶原 告 張金鑾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律師被 告 張素真訴訟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一號請求調降租金案件確定前停止審理。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原於民國96年11月1日所簽訂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已因被告未付租金而終止,而認被告之占有,無法律上之原因,乃以民法第767條、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及租賃契約有效期間,被告所短付積欠之租金等情,惟兩造間租賃契約是否因終止而失其效力?涉及被告是否有占有之正當權源,另租金是否因兩造合意而調降,亦涉及被告前所給付之金額,是否短少,故就租賃契約是否有效?租金是否合意調降等爭點,被告稱已另訴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41號請求調降租金案件中列為爭執事項並審理中,因上揭案件與本案有關,且為本件遷讓房屋、給付短少租金、給付不當得利損害金等請求之前提問題,為免裁判歧異,本院認上開民事事件審理之結果,為原告對於被告侵權行為債權之有無及金額多寡之先決問題。故認被告之請求為有理由,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11-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