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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7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725號上 訴 人 陳翠霞被上訴人 吳陳好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725號確認土地使用同意書真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月雲

裁判日期:2011-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