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42號上訴人 即被 告 王清謀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陽明間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