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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28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872號上 訴 人 維多利亞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邱琇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金櫻間請求確認停車位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裁判日期:2011-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