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95號上 訴 人 神揚塑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上訴人 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蔡琇媛律師當事人間因99年度訴字第295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不能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