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1號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縣政府等2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成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原告自被告台中縣政府投標及得標坐落台中縣○○鎮○○段○○○○號土地之得標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供參。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3項記載「系爭標的物『如』已由被告台中縣政府交付…」,該項聲明即非明確,且與原告提出前項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不符,該項聲明有無更正必要?
三、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欄第4項之真意是否為確認「原告與被告台中縣政府就第1項所示土地之買賣契約成立」,及被告台中縣政府應將第1項所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
四、請提出被告張古月霞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供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