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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31號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丙○○被 告 臺灣省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省臺中縣政府等2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成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依原告訴狀聲明記載,係請求「確認被告乙○○○對台中縣○○鎮○○段○○○○號土地無優先購買權」、「確認被告2人就上開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確認原告與被告臺灣省臺中縣政府間就上開土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成立,及被告臺灣省臺中縣政府應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原告上開各項請求均屬就不動產買賣契約是否成立、優先購買權有無及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為爭執,並非就親屬或身分關係有所請求,故本件訴訟應屬財產權訴訟甚明。又原告參加標購上開土地之價金為2,319,000元,被告乙○○○亦以同一價格優先購買,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31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20,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 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裁判日期:2010-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