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43號上訴人即被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8,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