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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494號原 告 和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丙○○

乙○○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代 理 人 黃建閔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8月5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印章等
裁判日期:2010-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