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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71號原 告 何肅格

何明達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文虎 律師複代理人 盧迎榛被 告 何金三

何財銘何國平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公所備查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2月22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日期:2010-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