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灣高鐵停車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全瀝青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635號給付工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3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3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