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9號原 告 乙○○被 告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當事人間給付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得就對造補提之書狀表示意見或陳報和解方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