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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39號原 告 乙○○被 告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上當事人間給付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保證金等
裁判日期:201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