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乙○○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9年度訴字第648號確認出資轉讓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