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57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 玄明科技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順帆風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657號返還買賣預付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32,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