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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字第 8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888號上 訴 人 維新醫療社團法人兼法定代理人 乙○○被 上 訴 人 甲○○上當事人間確認出資權利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