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995號原 告 黃文華被 告 賴昆輝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提出竣伸螺絲有限公司九十八會計年度之盈餘分配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日記帳及總分類帳供原告查閱。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一項原求為「被告應提出竣伸螺絲有限公司(下稱竣伸公司)之民國98年1月1日至起訴日止之銀行存簿、銀行對帳單(含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等)及竣伸公司業務帳目(傳票、日記帳、總分類、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表、盈餘分配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財產情形供原告查核。
」之判決,嗣訴狀送達被告後,原告於99年6月2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陳明變更該項聲明為「被告應提出竣伸公司98會計年度之盈餘分配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日記帳及總分類帳供原告查閱。」,此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核為減縮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91年間設立登記竣伸公司,各占股份百分之50,被告為竣伸公司登記之唯一董事,現為該公司之代表人,因近日被告將竣伸公司據為已有,並禁止原告行使股東權利,經原告發函通知被告欲至竣伸公司行使原告之股東權利,原告前往要求檢查帳目,卻遭被告堅決拒絕,爰依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一)依公司法第109條之規定,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同法第48條之規定;而同法第48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是原告於本件所行使者為公司法所規定之監察權,而非公司法第110條第3項、第245條第1項所規定之檢查權。
(二)竣伸公司確實有98會計年度之盈餘分配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日記帳及總分類帳等表冊,其中關於98會計年度之盈餘分配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等資料,固應允許原告閱覽,惟關於98會計年度之營業報告書、日記帳及總分類帳等資料,則於法無據,應不予准許,又竣伸公司擬於99年6月30日召開股東會,屆時會提出前開相關資料供原告查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兩造於91年間設立登記竣伸公司,各占股份百分之50,被告為竣伸公司登記之唯一董事,現為該公司之代表人;而原告為竣伸公司一般股東。
(二)原告曾於98年10月間二次發函通知被告欲至竣伸公司行使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規定之監察權,惟並無結果。
(三)竣伸公司確實有98會計年度之盈餘分配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日記帳及總分類帳。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228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30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第1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第110條及第228條分別定有明文。因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其業務執行權既被剝奪,自不得參與業務執行,而公司業務之執行是否正常、妥適,影響其權益至鉅,是公司法為保護其利益,乃賦與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之權利,故依前開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皆得對執行業務股東有此項查閱帳簿表冊之權利。次按「商業必須設置之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商業每屆決算應編製下列報表: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商業會計法第23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定有明定,故不執行業務股東得查閱之帳簿,包括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均屬得查閱之資料。
(二)經查,本件兩造為竣伸公司之股東,且被告為竣伸公司登記之唯一董事,屬執行業務之股東;原告為竣伸公司一般股東,屬於不執行業務股東之身分,此有竣伸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並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依上揭規定所示,原告自得依法行使監察權,向執行業務之董事即被告查詢竣伸公司營業情形、查閱竣伸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而被告依公司法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交監察人查核,故被告抗辯:原告請求查閱竣伸公司98會計年度之營業報告書、日記帳及總分類帳等資料,於法無據云云,自不足採,是原告請求被告提出竣伸公司98會計年度之盈餘分配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日記帳及總分類帳,於法有據。
(三)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前開主張應可採信,被告所辯,不足採信。從而,原告為竣伸公司之股東,依公司法第109條、第48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即竣伸公司執行業務之股東提出竣伸公司98會計年度之盈餘分配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產目錄、營業報告書、日記帳及總分類帳供原告查閱,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合計新臺幣17,335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