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95號上訴人 即被 告 乙○○被上訴人即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查閱帳簿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