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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訴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更字第7號上 訴 人 尤昱誠(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訟代理人 陳孝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秀菁(承受魏忠勇之主任委員)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