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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重家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 告 許碩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碩楷間因99年度重家訴字第2號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萬70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9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等
裁判日期:201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