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因99年度重訴字第189號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4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7,5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