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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03號上訴人即被告 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嘉琪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炳輝、陳姿蓉、陳玉惠因99年度重訴字第203號確認買賣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73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2,9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裁判日期:2010-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