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25號上 訴 人 吳廖秀端送達代收人 王鉉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秀鑾等2人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4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聲明上訴狀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1,256,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6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66,6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