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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24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瑩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林善等間請求返還寄託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52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黃峻隆法 官 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
裁判日期:2011-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