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59號上訴人 簡黎民即原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武郎、林武瑚間移轉土地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49,8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104,7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英賓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