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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3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81號上 訴 人 顏添勝被上訴人 陳坤田

陳坤鈳陳啟哲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當事人間與因99年度重訴字第381號確認土地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78,04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48,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裁判日期:2010-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