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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0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張八公法定代理人 張文永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桂森間請求給付祭祀公業派下員配當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5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1,788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黃文進法 官 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