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23號上 訴 人 張仁世被 上訴人 張春基
張春明上列當事人因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944,7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2,5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