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31號原 告 賴聰明
賴志昂賴三晉賴俊仲賴美麗賴劉阿緞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律師被 告 賴秀換訴訟代理人 蔡壽男律師
參 加 人 黃智偉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黃雅琴律師受告知訴訟人 賴光照訴訟代理人 張素芸受告知訴訟人 賴橙彥
黃彩紋賴秀鑾賴秀琴賴秀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提出其等主張繳納賴柳金之遺產稅、贈與稅及罰鍰等各筆單據,並敘明原告賴聰明等人所各別繳納之金額為多少?
三、前揭事項尚有不明,原告應敘明補充之,本院認此等證據方法有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蘭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