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48號原 告 全鏡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啟昭訴訟代理人 高進悵律師被 告 永春泉生醫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國昭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增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七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