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66號原 告 江上耀送達代收人 林沛妤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木河、劉坤華間99年重訴字第466號返還合夥出資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7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51,0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