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84號原 告 保證責任台中縣清水合作農場法定代理人 顏朝雄訴訟代理人 楊明山律師複 代理 人 許舒凱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當事人間補償金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3月2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