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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卓伯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保證責任台中縣清水合作農場因99年度重訴字第484號補償金遲延利息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438,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99,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補償金遲延利息
裁判日期:2011-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