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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9 年重訴字第 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92號原 告 王冠之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複代理人 高鈺芬被 告 賴瑞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20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