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492號上 訴 人 賴瑞明即 被 告被 上訴人 王冠之即 原 告 5樓之11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律師複 代理人 高鈺芬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2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峻隆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繳裁判費1,000元,並附抗告狀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