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2人間請求給付土地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各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
二、本件上訴利益以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全部不服」計算,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1,6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