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月9日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753,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5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上訴聲明狀(應包括「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國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