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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監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269號聲 請 人 黃明河相 對 人 黃楊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黃楊氷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五三三之一六地號土地(面積八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

前項變賣所得價金應存入相對人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北屯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477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黃菊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相對人呈重度智能不足狀態,目前仍須持續照護,每月支出生活費用須新臺幣(下同)5 萬餘元,而相對人並無存款、現金或投資,為支應相對人之照顧費用,爰聲請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533之16地號之土地(面積: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依民法第1113條規定,準用於成年人之監護。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配偶,經本院以99年度監宣字第477 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黃菊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1 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99年度監字第477 號監護宣告民事聲請卷宗核閱無訛,此部分自堪信為真實。相對人名下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533之16地號之土地(面積: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地號全部)、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各1 份為證,且相對人名下除上開房地外,尚有土地6 筆、田賦15筆,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又相對人目前在家安養,且仍須持續照護,每月支出約5 萬餘元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看護勞動契約、薪資表、繳款通知書、匯款收據、購買日常用品收據等附卷可稽。又聲請人擬將相對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533之16地號之土地(面積: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200 萬元出賣予第三人,並得相對人之子女黃菊香、黃長安、黃長發、黃紋振、黃翠竹之同意等情,亦有親屬團體會議處分受監護宣告人財產、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在卷可憑。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既已無自理能力,生活均賴聲請人協助處理,尚有醫療、照顧養護費用亟須支付,故將相對人所有上開土地予以處分,支付相對人每月之醫療、照顧養護費用,應屬為相對人之利益,故有處分相對人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533之16地號之土地(面積:8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之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以所得價款支付相對人醫療及照護費用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核與法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為確保變賣不動產所得之價金為相對人療養身體之用,併諭知相對人上開不動產變賣所得價金均存入相對人設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北屯郵局局號0000000,帳號0000000號帳戶內。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