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王杰鋒被上訴人 葉生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添喜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