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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簡上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王杰鋒被上訴人 葉生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22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陳添喜法 官 黃炫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無效等
裁判日期:2011-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