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35號上 訴 人 張顯達訴訟代理人 康春田律師被上訴 人 張清霖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上訴 人 張凱程即張偉銘之.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秀金即張偉銘之.被上訴 人 張依真
張益郎張澄科張唐秀雲張育誠張清川張清杰張焜標張清溪張清俊張清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莊嘉蕙法 官 何世全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