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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簡上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331號上 訴 人 劉德豐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被上訴人 張明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專用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1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由受命法官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銘

法官 黃炫中法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日期:201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