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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簡上字第 3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上字第331號上 訴 人 劉德豐訴訟代理人 蔡瑞麒律師被上訴人 張明富訴訟代理人 黃清濱律師

謝文明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專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1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王銘

法官 黃炫中法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日期:201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