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事聲字第54號聲 明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相 對 人即債務 人 林郭素霞當事人間消債案件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欄有關「相對人即債務人郭素霞」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郭素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有明文規定。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正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