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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 年司促字第 426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42693號債 權 人 陳介鴻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宛倩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敘明請求退還租金、押金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11-11-10